2006年3月1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大把钞票换来提前售房绿灯
一公司单位行贿被处罚金140万元
周国庆 何保丰

  安徽省安庆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贿案,日前由安庆市中级法院审理终结,虹城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处罚金140万元,其法定代表人吴某获刑1年半。
    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审理查明,虹城公司为达到提前预售不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减免相关费用、使不规范的项目顺利通过验收以及逃避处罚等目的,于2001年1月至2004年9月间,先后10次向该市物价局原副局长余某、石某以及市建委原主任李某、市规划局原局长姚某(以上人员均已判刑)等行贿,数额达70万元。
    2001年1月,虹城公司开发的“大园小区”缺少相关资料,为提前预售经济适用房,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向该市物价局房地产价格管理科原副科长周某某行贿15万元,要求办理经济适用房预售联系函。同年8月,吴某再次找到周某某,行贿10万元,要求帮助尽快办理普通住宅价格认证。
    法院认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及副经理周某参与行贿,构成单位行贿罪。但考虑到吴某、周某有自首行为及悔罪态度较好,法院判虹城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处罚金140万元;吴某犯单位行贿罪,处有期徒刑1年半;副经理周某犯单位行贿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吴某、周某不服,上诉至安庆市中级法院,安庆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